入華即被安踏起訴,Brooks案件引發專家熱議 |
2018-7-20 |
入華即被安踏起訴,Brooks案件引發專家熱議
如今,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開始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方式,運動健身吸引著越來越多人的參與。隨之而來的是體育運動品牌市場上日趨白熱化的競爭,運動鞋領域尤其如此,甚至出現了細分領域,競爭中當然也少不了摩擦。
2018年3月,就有這樣一起案件迎來了一審判決。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東莞布魯克斯思跑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布魯克斯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安踏(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安踏公司”)的“
安踏緣何起訴初來乍到的Brooks?
Brooks品牌于1914年在美國費城創立,是一家名副其實的百年老店,是跑友們熟知的“世界四大跑鞋”之一。盡管Brooks 早就通過海淘等多種途徑進入中國,并為中國跑友青睞,但2017年才在中國正式開店經銷Brooks跑鞋產品。案件中的被告 “布魯克斯公司”,就是Brooks在中國的經銷商。
安踏(左)與Brooks(右)商品上的標識
然而剛剛進入中國不久,Brooks就遭遇“迎頭一擊”。安踏公司于2017年7月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布魯克斯公司,聲稱后者銷售的Brooks商品侵害安踏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向Brooks入駐商場和天貓商城運營方發送警告函,要求下架Brooks商品。
時隔一個月,安踏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在泉州中院提起訴訟,主張布魯克斯公司在運動鞋商品和商品包裝上突出使用“
泉州中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訴中禁令裁定,責令布魯克斯公司立即停止在運動鞋商品和商品包裝上單獨或突出使用“
該案中,安踏公司用以主張商標權的權利基礎為注冊于2000年4月21日的第25類第1387243號“
安踏公司主張保護的兩件商標(左)和布魯克斯公司被控侵權標識(右)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布魯克斯公司的“
據了解,目前,布魯克斯公司已經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Brooks的“中國夢”就這樣破滅了么?Brooks是否侵犯了安踏公司的商標權?判斷商標之間是否有混淆可能性又應當考慮哪些因素?這其中諸多問題亟待厘清。
全球化背景下商標的知名度應該如何考慮?
雖然Brooks進入中國較晚,但早年間,國內已經出現了Brooks的海淘大軍的身影,這或許可以從另一層面證明Brooks品牌在全球市場上積累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那么,對于進入中國較晚但在國際上擁有較高知名度的Brooks商標,知名度是否應只限于中國?對此,多位知識產權領域內的權威專家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當認定一家公司使用的商業標識是否知名時,如果只在某一國的背景下考慮,就不能稱作‘全球化視野’。”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建民認為,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必須要適當考慮中國市場和國際市場的統一性,考慮商標國際知名度對國內的影響。她舉例指出,中國曾經對將“吉普”作為商品通用名稱的認識予以糾正,究其原因正是由于“吉普”商標的國際知名度。陳建民表示,當前的司法實踐已經呈現出考慮商標在國外知名度和歷史性的趨勢。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明認為,在判斷商標知名度時不應局限于中國,應從國際化的視角來談這個問題。
事實上,早在2017年Brooks正式進入中國市場之前,國內的網絡電商平臺上早已出現了Brooks商品的海淘大軍。陳建民舉了特斯拉的例子:“中國人知道‘特斯拉’這個品牌遠比知道這款汽車的情況要早,這正是全球化網絡帶來的結果。”她認為,網絡電商平臺上出現的Brooks海淘交易都充分證明了Brooks的知名度。
除了在判斷商標知名度時應考慮國際化視角以外,在考量“相關公眾”的問題上或許也應著眼全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知識產權研究室主任管育鷹表示,從目前來看,隨著網絡電商的宣傳和海淘、海外購方式的發展,相關公眾的范圍是不斷擴大的,并不局限于傳統銷售模式的小范圍內。
調查問卷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扮演什么角色?
據了解,在安踏公司訴布魯克斯案的一審審理過程中,安踏公司曾向法院提交過由某調查公司出具的商標消費者認知情況調查報告,布魯克斯公司認為該調查報告在調查對象、問卷問題、調查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不應予以采信。
而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調查程序較為規范,調查結果的真實性、證明力相對較高,結合安踏公司提供的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在相關消費者中的部分認知情況等有關事實”,因此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
商標侵權案件中的調查問卷似乎是見仁見智的!霸谥袊壳罢\信普遍缺乏的情形下,調查報告的證明力一般較弱,采信調查報告往往需要巨大的勇氣,存在一定的風險!痹虡嗽u審委員會張月梅坦言。
那么,商標侵權案件中,調查問卷究竟起著什么樣的作用?什么樣的調查問卷才是司法實踐中認可的呢?
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張廣良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喬丹案的判決中,對于應當采信什么樣的市場調查報告做了解釋,法院應當根據該標準判斷訴訟雙方提交的調查報告是否應予采信,以使混淆可能性的判斷更為客觀。
在安踏公司訴布魯克斯案一審判決中,法院作出認定的事實依據很大程度上來自安踏公司出具的某公司的市場調查報告。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確定的標準下,安踏公司提交的市場調查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采信度,不免會引起質疑。
司法實踐認可調查問卷的前提是問卷設計和調查程序合理。該案中影響法院對調查問卷采信度的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問卷是否復制了當時的市場條件,二是問卷的設計是否合理。
那么安踏的市場調查報告是否復制了當時的市場條件呢?消費者認知商標是在購買過程中,在賣場或者網店環境下對于不同品牌進行分別的觀察和比較。因此,任何調查都必須盡可能還原該實際購買場景從而客觀反映是否出現了混淆的可能性。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認為,安踏公司在該案一審中提交的調查報告,并非在購買場景下所做!皼]有還原真實的消費環境,得出的結論也是不科學的!
而對于問卷設計合理性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副教授陶乾認為,該案中安踏公司的調查報告顯示僅16.2%的受訪者認為兩品牌運動鞋為同一品牌/廠家的產品或關聯品牌/廠家的產品,而有高達67.4%的受訪者認為不是同一品牌/廠家的產品,在這種情況下確認存在混淆可能性是否合理值得質疑,在以調查問卷的結果作為混淆可能性的判斷基礎時,應當以多少比例為界定標準需要進一步的驗證;問卷發放的城市的選擇、受訪者年齡的選擇、線上與線下的消費方式的不同等因素會對結果產生很大的影響。此外,陶乾表示,該案中請求保護的商標是圖形商標,但安踏公司更多在討論的是安踏的知名度而非圖形的知名度,這會導致法官在知名度對象上認定出現偏差。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袁真富指出,關于如何開展規范的、有效的調查,包括問卷的題目設計、問卷調查對象的選擇,以及結果分析的角度,這些信度、效度的評估,在本案也很關鍵。
運動用品商標混淆判斷應考慮哪些因素?
現如今,滿大街的運動品牌都有自己的“孿生兄弟”,比如,某某爾克和某某濃就差了一個鏤空三角;某某鳥其實相當于某克倒過來再加上一個尾巴一個點;……
“體育品牌圖標相像的很多,追究像與不像,可能與實際市場環境不太相符,”管育鷹表示,“運動用品很少單獨靠圖標本身來獲得識別性。”
在這起引發熱議的安踏訴布魯克斯商標案當中,法院一審判決結合安踏公司提供的市場調查報告,考慮到布魯克斯公司涉案標識與安踏公司主張保護的兩件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兩者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認為布魯克斯公司涉案標識與安踏公司的兩件標識共存于市場,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相關公眾產生了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某種程度上會造成安踏公司兩件注冊商標的損害。
對此,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太平認為,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是該案的核心問題,而最根本的在于判斷即便有相似性的情況下是否存在混淆!盎煜赡苄缘呐袛嗖⒉煌耆Q于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而是商標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商標的顯著性程度(包括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程度)、被告的故意、實際混淆的證據等因素在相關公眾綜合判斷的結果,任何單一因素均既不是混淆可能性的充分條件,也不是混淆可能性的必要條件。”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也表示:“商標法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價值取向,其一是鼓勵誠信經營,其二是遏制符號壟斷。法院不是從形式上去識別商標標志是否近似,而是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學者普遍認為,運動用品行業有著自身的特點,圖形商標在運動用品行業,特別是鞋類商品上,大多作為裝飾圖案裝飾于鞋面上。圖形商標很少能夠單獨起到識別作用,消費者也多是通過同時標注的文字等商標來識別商品來源。因此,司法實踐中判斷商標侵權與否,不應單純注重圖形的對比,而是應結合運動用品行業特殊性,著眼于是否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這一點。
那么在司法實踐中,要判斷商標之間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通常應當考慮哪些因素?熊文聰提供了一個思路,即應從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商標標志是否近似、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是否存在惡意、商標的使用情況、商標的顯著性、商標的知名度等七個因素綜合考量,其中,“是否存在惡意”因素尤為重要。
北京君策知識產權發展中心主任汪澤認為,Brooks的消費者多為長跑愛好者,價格又較一般的運動鞋要高,在中國跑步愛好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圖形商標與安踏的圖形商標客觀上存在差異,且Brooks一方在運動鞋上的使用方式符合行業慣例,此外Brooks在鞋幫以外的地方使用帶文字的商標,這些都足以使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時避免與安踏混淆。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也認為該案中相關公眾應為運動鞋的消費者,并表示相關公眾的注意力和辨別能力是相當高的;同時,由于運動鞋的特殊性,鞋側面表達空間很有限,商標侵權判斷中,圖形近似僅僅是一個考量因素,但根本標準在于是否產生混淆。圖形近似并不一定侵權,造成混淆的近似商標才是違法的近似商標。
那么,近似圖形商標并存是否會侵害到公共領域的利益呢?叢立先表示:“圖形表達極其有限的情況下,公共領域一定程度上也要讓渡出來一些東西。只要相關公眾能夠區分開,必要的讓渡應該有!
管育鷹指出,現實中多個類似圖標之所以能并存,是因為這些圖標與文字等其他更 具有顯著性的商標符號結合起來、形成可以從整體上區分開來的標識;反之,標識之間只要整體上可以區分就可以并存,特別是主要依靠各自的文字商標相區分的情形下,相互不存在侵權的問題;當然,整體是否可以區分、對商標標識的使用是否正當合理,最終是一個綜合判斷的問題。
陳建民則指出,法院即便認定商標近似,但沒有認定存在混淆,那就存在商標并存的條件;但若認定商標近似的同時也認定存在混淆,那就不存在商標并存的條件。關于如何認定是否存在混淆,陳建民強調應考量消費者購買產品時所考慮因素的優先順序,“重要的是消費者關注這個鞋的什么”。
楊明認為,在判斷商標知名度時不應局限于中國,應從國際化的視角來談這個問題。而且,現代商業模式下商品之間很難發生混淆,除了商標以外,銷售模式、消費模式、品牌、價格、顏色、輕重、舒適度等因素,可能都會是消費者購買時考慮的更優先的因素。
劉曉春表示,價格無疑是一個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的重要因素,主打高價的、小眾的鞋的品牌不太可能會對主打低價的、大眾的鞋的品牌產生混淆。此外,實際購買時的門店、包裝、實物上的其他帶文字的商標,以及網絡渠道的檢索習慣和旗艦店的名稱等因素,也可以說明不存在混淆。
法律如何保護善意誠信經營者?
打擊商標惡意侵權行為,保護善意誠信經營者,激發中外企業誠信經營的積極性,對建立良好的營商環境至關重要。司法實踐中對于商標侵權惡意的認定則是重中之重。
在安踏訴布魯克斯案中,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并未對布魯克斯公司的善意予以考慮。但學者認為這是不夠全面的。
“被告是否有主觀惡意對案件的影響也很大!痹娓槐硎荆绻J定被告有攀附權利人商譽的故意,法院大多會放寬商標近似、商品類似的認定標準。在案情相似的案件中,因被告是否具有惡意的不同,法院甚至做出相反的結論,這種情況是很多的!癇rooks作為一個百年老店,在海外有一定知名度,目前的設計有一定歷史傳承,加上行業logo設計的特點,應該充分考慮到布魯克斯的善意!
陳建民指出,標識開始使用的時間也具有重要意義。如果一個品牌在使用商標過程中自身沒有主觀惡意,且在全球保持商標使用上的統一,歷史傳承也沒有變化,同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優先關注點并不在特定位置的標識上,那么就不應被認定為混淆。
熊文聰表示,就本案而言,BROOKS作為世界四大專業慢跑鞋品牌之一,數十年長期誠信經營,不存在攀附安踏商譽的惡意。相反,法院要考慮本案是否存在符號壟斷、濫用商標權的情形,即使它是馳名商標,基于這一價值判斷,完全可以得出合理的結論。
與會專家普遍認為,商標法不應淪為支持符號壟斷的工具,而是應當從鼓勵公平競爭,增加消費者福祉角度進行價值判斷。對于有區別的圖形標識,更應當從商標法立意角度謹慎判斷混淆問題。
善意誠信的經營者有時免不了遭遇商標侵權訴訟,對于跨國拓展業務的企業更是如此。但當路遇突如其來的“攔路虎”時,仍需堅信“清者自清”,用好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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